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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
发布时间:2018-04-25 点击量: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学校的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书面向学校招生实习就业指导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因应征入伍、身心原因、创业、工作实践的需要及其它正当理由的,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名、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因创业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最长期限为三年,其他的保留最长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由学校招生实习就业指导处、系和校医室执行。

具体复查的办法见《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新生入学复查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违规“点招”录取的新生,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名、学校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以在新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家长意见,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如果无相同专业则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资格的取消,由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公示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在缴纳完各项规定费用后,将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交到所在系。各系将学生证与学生花名册核对无误后进行注册。

(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所在系注册。困难生缓缴学费期限最长为一年。(在上一缓缴学费期限内,未缴清学费的,不得再次作为贫困生申请缓缴学费,也不予注册,但因特殊情况并经学校同意的除外。)

(四)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不予注册。

(五)对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又不办理任何手续者,辅导员对其告知后果,若无法联系学生,则应报告学生所在系,由所在系上报学校,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由学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视其为放弃学籍,经公示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学制、修学年限及学分

第十八条我校全日制高职学制标准年限为3年,最长修学年限一般为5年(入伍退役复学学生不含服役时间),创业的学生最长修学年限为6年。

第十九条学分是计算学习量的单位,是以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程教学时数为主要依据折算的学分,一般按每16~18学时为1学分,毕业实习每周为1学分。学生每学期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修学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考核方式。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课程一般为3~4门。

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笔试加口试、技能操作等形式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技能操作、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成绩评定。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实践成绩、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得出。具体课程各部分所占的比例,由课程所在的教学系、部确定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出勤、听课、完成实践、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做出的综合评定。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分绩点是对学生课程学习质量与考核情况的综合评价,其中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作为综合测评、选读辅修专业、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的重要依据,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以此类推,下同),以五级制评价的课程,如果成绩优秀,折合45绩点;

80~90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及重修、补考后及格的课程折合为0绩点。

第二十四条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一学期(学年) 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学年)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各学年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某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出勤达到要求,具有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若未经批准,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计划总学时1/3及以上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第二十六条补考、缓考与旷考

(一)每学期开学初的三周内,由教务科研处统一组织安排上学期不合格课程的补考。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如仍不及格,则可在离校后2年内向教务科研处提出补考申请,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月和9月。学生提出补考申请后,具体补考时间由教务科研处安排,原班辅导员通知。

(二)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旷考、未经批准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计划总学时1/3及以上者,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对于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三)补考的课程,其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录入学籍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

(四)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事先向所在系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经系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同意,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五)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作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课程重修。正常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选择重修。课程重修应在每学期开学初二周内,由学生书面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科研处审批。学生重修可以采取跟班听课、单独开班与个别辅导等方式。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八条成绩存档。各任课老师在学期末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生效,报教务科研处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成绩。


第四节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均为旷课。

第三十条学生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记载。所在系每周将考勤情况分别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的,系应当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时,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请假1天(含1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系批准;3天以上7天(含7天)以内的,由学生工作处批准;7天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五节升级、留(降)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考核成绩合格或未达留(降)级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四条一学年内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本学年应计学分三分之二者,应予以留(降)级。

第三十五条对于留级学生在留级前所获得的成绩与学分,学校予以认可,但应参加现班级的一切教学活动。对已及格的课程可不参加考核,以原成绩为准,如参加考核,取得的高分数可替换原有成绩。

第三十六条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学生可选择相近专业;

(二)由学校指定专业或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应当补修未学习的课程。


第六节辅修专业、课程

第三十七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对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跨校学习课程的考核;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由提供网络课程的机构管理学习过程和组织考核。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辅修或选修的课程经考核及格者发给成绩单,达到某专业规定辅修学分者,颁发该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具体见《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辅修专业、课程管理办法》。


第七节创新创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具体见《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范围和标准》。


第八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转专业只限于一年级的学生。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3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或专业方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2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3定向、委培培养专业转入非定向、委托培养专业;

4不同招生方式的专业之间不得互转;

5应予退学者。

(三)学生转专业办理程序:

1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第17~18周向所在系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因疾病需要休学的,需附有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

2在第二学期开学初,学校根据提出转专业申请的人数,确定各专业转出和转入的人数。申请人经转出和转入系同意,由教务科研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学。

(四)转专业的其他事项

1学校根据办学条件来确定每年各专业转入和转出的人数,若转入的专业人数过多,则优先考虑具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休学创业及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对于确有兴趣和专长的学生需要竞争名额的则由转入专业所在系考核后确定。

2转专业学生应根据转入专业的课程要求,对在第一学期尚未修习的课程进行自学并通过考核。对已取得成绩合格的课程,其成绩予以认可。

3在转专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 学生转学的办理程序:

1学生转学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和9月。

2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附上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学生提供经转入和转出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的学生需提供家长单位或社区或者乡镇的特殊困难情况证明。

4转出高校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确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拟转入高校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目标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计入会议纪要,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外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一)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最多可以休学二次,累计不超过两年,但因创业而休学的每次休学可以一至三年,累计不超过三年。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缺课时间占一学期1/3以上者;

2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1/3以上者;

3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者;

4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者。

(三)学生休学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应当附指定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五条在学校批准后,休学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学生即可办理复学相关手续。

(二)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如果下一年级本专业停招,可以视情况调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果有严重违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节退学

第四十七条关于退学的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不论何种原因(休学、留级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应修学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以及没有完成毕业实习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7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二)退学办理程序: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退学提供指定医院证明,因其他退学请说明理由),家长签字确认。

2系审查退学材料,报教务科研处核实审批,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办理退学。

3学生在送达书上签字确认,若无法联系学生在送达书上签字确认,学校在本校网站上进行公告。

4学生在教务科研处申领肄业证明书(至少学满一年)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予以承认。本人对该课程提出免修申请的,所在系和教务科研处审核认定后予以免修。


第十一节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学生可在结业后2年内返校补考(每年3月和9月)或者补毕业实习等,成绩合格后可由结业证换取毕业证书。对处分学生经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表现良好,经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批解除处分者,可以焕发毕业证。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对于转专业的学生毕业证书上填写转入专业的名称。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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