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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分
发布时间:2018-04-25 点击量:

第一节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对于尚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有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三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伤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打架后,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打群架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检举人、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恐吓他人、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他人、组织进行侮辱或诽谤,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允许,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允许,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十八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侵占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公共设施的。

第十九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买卖者,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节违反教学、科研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未构成作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构成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协助他人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学校各类评比、表彰、奖助学金评定等评选和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者,视时间长短给予相应处分:

(一) 旷课15-20学时或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旷课21-30学时或擅自离校3-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旷课31-40学时或擅自离校6-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旷课41-50学时或擅自离校10-1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旷课51-79学时或擅自离校14天(含14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其他破坏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参与传销、非法组织、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

(一)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或违反其他防火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学校管辖的学生公寓私自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其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风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保密对象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或组织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者和信息安全者以及利用网络诬陷、造谣、诋毁他人或组织声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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