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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处分的决定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8-04-25 点击量: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主体是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执行部门为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必须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学校应当采纳。学校不得因为学生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主任1人,副主任2人,均由校领导担任;

(二)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室、纪委监察室)、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工作处、系(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三)教师代表1人,由教代会产生;

(四)专科学生代表1人(应该是各系学生代表各1人),由学生会推荐产生。

第三十六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应根据违纪涉及事项的轻重、繁简、难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5名的与违纪事件无利害关系的委员举行会议。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会议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三十七条纪律处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八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参会委员可对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再次按程序召开纪律处分会进行讨论:

(一)会议决定中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

(二)会议决定中适用的规定条款确有错误;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违反处分程序,可能影响处分公正性。

第四十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违纪处分时,由相关单位填报《学生纪律处分呈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其他旁证材料和相关材料,提交纪律处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二)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会议审议并作出处分决定;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应按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处理,所有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在纪律处分决定书公布前,由被处分人所在系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

(五)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应当由纪律处分委员会在校内相应范围公布。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在相关系部公布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学校范围内公布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六)违纪学生的处分通知由学生所在系部告知学生家长;

(七)学生所有违纪材料,由相关单位上交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备案;

(八)受处分学生是中国共产党员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后,纪律处分委员会应将其违纪情况报所在党组织;是共青团员的,应将情况通报院系团组织。

第四十一条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和生效: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视为送达。

如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如送达后受处分人提出申诉,则决定书暂停执行,由申诉结果决定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如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在考察期间无违纪表现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可按期解除处分;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申请应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

第四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问题,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如实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五条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有关申诉的程序及具体规定,遵照《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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