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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18-04-25 点击量:

第八条学校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负责,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把安全教育管理落实到班级,落实到每一位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对本班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负责。辅导员、班主任要定期到学生宿舍、班级了解学生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要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安全委员会的作用。

第九条学校校门实行来访登记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登记,学生持学生证出入。校保卫人员巡逻巡查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又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校保卫人员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报警交给公安机关审查。

第十条学生在校内的正常起居、生活、学习要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在日常教学及其它各项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不得在宿舍内使用除电吹风之外的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四)不得破坏、乱接、乱拉电源线,不得在床上使用各类电器设备,离开宿舍时应自觉关闭房间电源;

(五)不得在宿舍、教室使用明火;

(六)不得留宿异性及其他人员;

(七)不得擅自离校,夜不归宿;

(八)不得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出学院、学生公寓、宿舍区;

(九) 不得在宿舍、教室、实验室及校内公共场所吸烟;

(十) 不得借助麻将、扑克等各种娱乐工具进行赌博活动;

(十一)不得到非正规游泳场所或无正式救生人员保护的场所游泳;

(十二)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十三)未经学院批准,学生不得驾驶机动车、电动车进入校园;

(十四)其他有关违反学生管理、宿舍管理规定的。

违反上述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园内意外受伤时,要第一时间报给辅导员、班主任知道,辅导员、班主任在24小时内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要在24小时内向承办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报案,立案后,产生的医药费可向承办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发生事故或出现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三条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等措施,学生在这些突发事件面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学院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四条学生组织大型文体活动,须经学校和有关单位审核同意。组织者必须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教育、审查,并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组织外出实习、参观、旅游等集体活动,(含社团、系、部、班级等),要有完善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者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再报学生工作处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才能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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