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在一日内向省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具体了解事故起因后由相关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一般安全事故,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由学院负责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调查组应由学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保险公司或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组成。事故调查组应按规定及时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向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院和有关单位工作失误导致死亡、重伤或残废的,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相关的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协助公安等部门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癔病、严重心理疾病患者且不适合在校继续修读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报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待遇,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省教育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