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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6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理念,尊重和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转专业,是指学生从原所学专业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包括跨系转专业和系内部转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原则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转专业条件、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 非国控专业不能转国控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要以学校的办学条件允许为前提,对于因学生转专业而造成学校资源不足或浪费的情况,由学校讨论决定是否可以转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是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进行。转专业面向一年级学生及申请留级的二年级学生。在校学生只能转专业一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要慎重选择,不能反复转专业,转专业申请一经批准不再作任何变动。

第七条 各专业学生转入或转出的人数比例均不能超过本专业当年新生报到总数的5%。各系根据专业学习的基础要求,在新生入学教育期间对学生进行分析引导,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尽量减少调整人数。

第三章 转专业申请时间及条件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须由本人提出,只允许填报一个专业,申请的时间是:

(一)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第 16-18 周内;

(二)创业休学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以在复学当学期申请转专业,复学第二学期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三)不在此申请时间段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  转专业条件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不宜就读专业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文件规定。

2.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3.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4. 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且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者。

符合1.2.3点条件的转专业学生人数不在转专业人数限制范围内。符合第4点条件的转专业学生受转专业人数比例限制,在申请转专业人数超过当年新生报到总数的5%时,按照第一学期期末考核平均成绩(考试科占60%,考查科占40%),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审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 不同招生方式的专业之间不得互转。通过特殊招生方式录入的学生(如:3+证书、三二分段试点招生、自主招生、现代学徒制招生等)只能转到招生考试、录取等条件相同的专业;

2.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3. 定向、委托培养专业转入非定向、委托培养专业;

4.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学生;

5. 应做退学处理者。

第四章 转专业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创业休学及退伍的学生,在复学后第 1 周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以及创业或退役等证明材料,经教务科研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对因身体及兴趣爱好等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第16-18周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对因病的学生还需要提供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各系在第二学期开学前一周核实,教务科研处汇总报学校审批,审批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学校正式发文公布批准调整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更工作,在学校正式发文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转专业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同时将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系等部门,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并存档。

第五章 转专业的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未接到调整专业审批同意前,均应按照原所在年级专业要求参加相应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拟转入年级专业身份进行任何活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批准下达之前必须参加当学期原专业的期末课程考核,无故旷考和考试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依照新专业该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需按转入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和学习,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六条 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需修课程相同或相近,且其学分与要求高于转入专业或相同,或学分差在 1 个学分以内的,成绩合格者可以相抵;与转入专业需修课程相同或相近,其学分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在 1 个学分以上的,应补修;其余的成绩合格课程可以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作为选修课学分,载入成绩总表。

第十七条 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第一学期课程中没有修读过的课程,学生必须补修。补修的课程由转入专业所在系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采取自学和跟班听课两种形式进行课程的补修,以自学为主,在课程开课的学期可以在自习课时间去跟班听课。

第十九条  补修课程的考核一般安排在本专业该课程开课的学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转专业后,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当学年学费高于或低于原专业者,按多退少补原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原专业所用教材已经发放者不再退换,转入新专业后所需教材另行交费购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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