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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约谈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10 点击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党内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广东省省属高校干部约谈工作制度》、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按新要求和有关解答进一步做好谈话提醒工作的通知》、《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机关诫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约谈及其分类

约谈是学院党委、纪委为推动落实中央、省委和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以及纪委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学院党员、教职工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策部署的工作指导和教育提醒,处理党员、教职工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抓早抓小,以谈话方式向有关党员、教职工了解情况、提醒问题、诫勉警示,督促落实工作、整改问题。

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

(一)工作约谈。即通过谈话方式,了解约谈对象个人履行职责、思想认识、廉洁自律或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听取约谈对象意见建议,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督促重点工作的落实。

(二)提醒约谈(谈话提醒)。即针对约谈对象执行“六大纪律”、履行“两个责任”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约谈人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提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轻微违纪问题或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约谈人对约谈对象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和督促其分析原因、提高认识、认真反省整改。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挺纪在前、抓早抓小等原则。

二、约谈对象及约谈人

(一)约谈对象,为我院全体党员、教职工,重点是中层干部、重要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二)约谈人,根据约谈对象的职级和岗位确定:

1.约谈对象为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约谈。约谈对象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院长约谈;

2.约谈对象为学院纪委书记,由党委书记约谈,必要时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

3.约谈对象为直属党组织负责人、党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教学教辅机构负责人或群团组织负责人,由联系(分管)学院领导约谈,必要时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约谈;

4.约谈对象为直属党组织支委、党员和职工,由直属党组织负责人约谈,必要时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联系学院领导约谈;

5.约谈对象为群团组织成员,由群团组织负责人约谈,必要时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学院领导约谈;

6.约谈对象为党政机构或教学教辅机构成员,由党政机构或教学教辅机构负责人约谈,必要时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学院领导约谈;

三、约谈启动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党员、教职工进行工作约谈:

1.上级要求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2.重点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提前督促指导的;

3.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4.重点对象、重点要求需要教育提醒的;

5.其它需要工作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党员、干部、职工进行提醒约谈:

1.落实上级和学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够到位,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问题较多或未能及时解决的;

3.党员干部在执行“六大纪律”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日常监督管理、巡视巡察、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发现有需要整改或带有普遍性问题的,以及不重视问题整改的;

5.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党员、教职工进行诫勉约谈:

1.提醒约谈后,有关问题依然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2.出现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举问题之一的、省纪委《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机关诫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所列举情形之一的;

3.其他需要诫勉约谈的情形。

四、约谈实施程序

约谈实施程序如下:

(一)约谈前,约谈人应当收集、整理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相关情况资料,做好约谈方案准备。进行约谈时,如果情况相对复杂,约谈人应当将情况及约谈方案向纪检审计部通报,纪检审计部派员参加。诫勉约谈由纪检审计部作为启动机构并按相关规定报党委、纪委确定约谈人、约谈程序。

(二)约谈时,约谈人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视情况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约谈结束后,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由约谈人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当按要求做好整改,在2个月内向约谈人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属诫勉约谈的还应将约谈及整改情况在本机构党组织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约谈人可采取效能监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约谈对象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约谈工作结束后,约谈人负责将约谈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报纪检审计部存档。

五、约谈内容及记录要求

(一)约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原因,提出需要了解的情况或指出存在的问题;

2.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或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3.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二)约谈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机构及职务等;

2.约谈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约谈的日期、地点;

4.进行约谈的事由;

5.约谈具体内容;

6.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

诫勉约谈记录应当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约谈记录本》由组织人事机构负责发放,谈话人须按记录本要求做好记录备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本季度谈话记录复印件交纪检审计部。

六、约谈纪律要求

约谈对象、约谈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对违反约谈纪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提前书面请假说明,并进行补谈。如实陈述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约谈人、信访人、举报人等。

(二)约谈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包庇、袒护或趁机打击、报复约谈对象。注意谈话方式方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尊重约谈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损害约谈对象合法权益。廉洁自律,不得利用约谈工作谋取个人利益。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约谈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约谈工作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不得泄露约谈人、约谈对象及约谈内容等相关信息。

七、约谈结果运用

(一)约谈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约谈情况抄送纪检审计部,纪检审计部根据问题性质及干部管理权限报学院党委、或上级有关机构,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约谈不能代替对约谈对象所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党纪政纪和司法等方面的处理。

(三)约谈所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八、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纪委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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