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号)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