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归属学生处领导。主要职能:
1、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原则:有关部门应尽可能预留适合勤工助学的岗位,原来雇请临时工完成的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学生来承担。
2、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学院内岗位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中心制表审核后,报学院财务主管领导和部门发放。
3、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活动。
4、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5、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6、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7、制定勤工助学活动的年度计划和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8、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六条各系(部)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系(部)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主要职能:
1、负责调查和了解本系特困生的情况。
2、负责本系(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3、负责协调、解决本系(部)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4、负责本系(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核实及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