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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
发布时间:2018-04-25 点击量:

第十六条学院内各系(部)、各处(室)部门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必须填写好《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量、时间安排、劳务费标准、录用人数、录用条件和要求等主要事项,经各系(部)、各处(室)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录用学生需通过院勤工助学中心安排,由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推荐录用。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教育和指导上岗学生的工作,对不服从管理、工作不认真的学生,可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学院勤工助学中心。

第十九条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解决,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协助处理。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由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协议协商解决,或上报学院领导裁定。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非正常损坏用人单位的劳动工具和设备,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各用人单位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并按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劳动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和鉴定,在每月5日之前将勤工助学学生上月份的工作量、劳动表现等考核鉴定送学院勤工助学中心。

第二十二条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劳动考核鉴定等核算学生的劳动报酬,报学院领导审批后,从勤工助学基金发放。

第二十三条院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学院勤工助学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一般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酬金。

第二十五条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产生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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