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在学院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校容管理;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劳动。
第二十九条禁止学生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传销活动,禁止走私贩私,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出版物。
第三十条学院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冒用学院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少数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需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或有关系(部)需开展以专业实习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须报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者,将按《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