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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的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8-04-25 点击量: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马上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研究该申诉的处理方案。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委员会对申诉的审议采取集体讨论和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审议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申诉的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票数要超过出席会议委员的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替。

第十三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应该变更原处理决定;

3、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处理决定,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诉人。并告知申诉人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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