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条例,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教育厅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