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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12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科研、教学活动的实验、实训场所和辅助用房。实验室以“房间号+实验室”为单位进行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与备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训中心作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认定,报实训中心备案。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认定结果组织开展风险等级标识的张贴、管理措施的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写等工作,并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根据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认定结果报实训中心审核确认。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报实训中心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中涉及的危险源类别进行划分,结合学院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是指涉及化学品、化学反应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安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是指涉及从事医学、微生物学、基因工程、动物科学、植物学等方面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设施条件及资质(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三)辐射类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管理重点是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辐人员防护、辐射废物处置等的安全管理。

(四)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是指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五)特种设备类实验室

特种设备类实验室是指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六)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是指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其他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以及基础场所环境安全。管理重点是规范用水用电与日常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存放或实验过程所需的实训耗材、仪器设备以及产生的废弃物等潜在风险的高低,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九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二)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三)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四)未列入以上3类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各教学科研单位审核确认,其中安全等级一、二、三级的实验室,相关资料还须报实训中心备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其中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实验室,每周对相关人员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教育;安全等级为三、四级的实验室,每月对相关人员进行至少1次安全教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积极落实学院-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责任制,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源分类, 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次,各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院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各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巡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各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各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实训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实施学院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实验场所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检查须按照教育部《高等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求,对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形成闭环管理。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院绩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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